代理人:杨某(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)
点评人:董某(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,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)
基本案情
赵某自2019年12月起任职于A公司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赵某担任采购员一职。2022年6月15日,A公司要求赵某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该劳动合同没有工龄连续计算的条款。A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2022年7月22日,A公司突然以B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为由,通知赵某尽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,并通知其社保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停缴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。赵某于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。被申请人为A、B两公司,B公司以已经破产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。因B公司资不抵债已申请破产,存在无法偿付的风险,赵某变更仲裁请求,请求A公司承担相关责任。
处理结果
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18812.26元。
案件点评
本案中,用人单位通过“换签劳动合同”主体,将劳动者换签到即将申请破产的公司,从而以“合法理由”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相关规定,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,工作年限是应当连续计算的。劳动者和法援律师将换签劳动合同前的用人单位一并申请劳动仲裁,最终仲裁庭裁定由原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,并合并计算工龄。综上所述,劳动者应警惕换签劳动合同,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